我市曝光7起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我市深入推進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嚴格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強化精準執法,嚴厲打擊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現將全市各地近期查處的7起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典型案例通報如下: 1. 溧陽市威特機械有限公司。2022年2月28日,溧陽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該企業的一名員工正進行電焊操作。經查驗,該員工未取得電焊工作業資格證。該企業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溧陽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的規定,對該企業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2. 江蘇譽立化工裝備制造有限公司。2022年1月20日,金壇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該企業3號生產車間內正在制造2只丙烯精餾塔回流罐,正在操作的 3名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焊接與熱切割特種作業資格。同時,該企業在造的2只丙烯精餾塔回流罐均為半封閉結構,罐體一側設有1人孔,直徑0.6米,可供人員進出,內部空間局促,罐體進出口較為狹窄,出入困難。作業人員需進入罐體內使用電弧焊焊接內壁,焊接作業會生產電焊煙塵等有毒有害物質,且自然通風不良,屬于有限空間,為有較大危險因素的設備,但該企業未在該作業場所設置安全警示標志。該企業4名員工分別在2只丙烯精餾塔回流罐內作業,但該企業未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方案。分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十五條和《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八條的規定。金壇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第九十九條第一項和《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三十條第二項的規定,對該企業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3. 常州橙橙新模具有限公司。2021年12月7日,武進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舉報核查發現,該企業在噴漆作業場所使用到油性油漆(閃點35℃)、稀釋劑(35℃)和固化劑(閃點35℃),根據《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及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上3種物品是危險物品。以上3種危險物品使用中均會產生有機可燃蒸氣,而該企業1樓噴漆作業場所照明燈具不防爆,可燃氣體檢測探頭失效,2樓噴漆間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終端失效。該企業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武進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對該企業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4. 常州常墅機械有限公司。2022年1月19日,新北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該企業共有4臺正常使用的鐵水包,未見吊鉤、耳軸、橫梁等零件探傷檢查報告。依據《工貿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17版)》機械行業第二條,屬于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該企業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新北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對該企業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5. 常州飛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2月14日,天寧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該企業苯佐卡因車間內三臺酯化反應釜和一臺酒精蒸餾釜處于運行狀態。該企業在苯佐卡因生產制造過程中使用乙醇、硫酸、氫氣以及氮氣等化學品,參照《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該企業所使用的上述化學品均為危險化學品。檢查當日,該企業處于正常生產狀態,但是該企業200t/a苯佐卡因安全現狀評價報告有效期至2021年12月,已過期。該企業使用危險化學品未依照規定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的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天寧區應急管理局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對該企業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6. 常州綠佳塑業有限公司。2021年11月22日,鐘樓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該企業生產車間西側危廢倉庫旁一臺離心式風機皮帶輪缺少安全防護罩殼,不符合《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GB5083-1999)第6.1.6 條“以操作人員位置所在平面為基準,凡高度在2m 之內的所有傳動帶、轉軸、傳動鏈、聯軸節、帶齒、齒輪、飛輪、鏈輪、電鋸等外露危險零部件及危險部位,都必須設置安全防護裝置”的規定。該企業司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鐘樓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對該企業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7. 常州市明輝涂料有限公司。2022年1月17日,經開區政法和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該企業在其甲類危險品倉庫東側空置區內存放了該企業生產的氨基樹脂涂料樣品約2600瓶,總毛重約663公斤、總凈重約390公斤。該空置區是為確保與東邊丙類車間明火點間距30米以上,不是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根據《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及該單位提供的《安全評價報告》,可判定上述氨基樹脂涂料樣品均為危險化學品。該企業違規堆放危險化學品可能會因防火間距不符合要求而發生火災或爆炸事故。該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經開區政法和應急管理局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該企業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來源:政策法規處(執法監督處) |